第十二条 经补考仍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除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外),可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前补考安排的时间具体如下:
本科生第一、二、三、四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正常补考时进行(即第一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四学期,第二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五学期,第三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六学期,第四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七学期),第五、六、七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
若毕业前补考安排前已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者,应留(降)级或退学,且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结业后补考。
第十四条 对于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耽误正常考试的学生,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事后可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确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应在考前向所在院(系)出具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缓考。正常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正常考试缓考成绩及格按正常成绩录入。正常考试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进行,补考缓考安排在毕业前补考时进行,毕业前补考缓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中断考试时,须报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报教务处核实、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中断考试,同时由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决定缓考或补考。
第十七条 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本科生于第七学期末提出申请补考,经批准后,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本科生补考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前、结业后补考违纪或作弊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为严明考试纪律,保证考试质量,考试时应遵循如下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擅自缺考者,均不再安排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