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非法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观看、储存、制作、传播、复制、贩卖淫秽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在公共场合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传淫秽书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侮辱妇女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在留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经常迟归、不归者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高声放音乐、跳舞、敲击物品、大声喧闹等,经阻止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搞流氓活动并危及他人,或有意提供宿娼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容留异性在学生宿舍滞留或留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国交处批准,23:30后夜不归宿者,5个晚上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6-15个晚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6个晚上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查看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