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对于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2~23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4~3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6~4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48~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60学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试、考核或撰写论文中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学过程中,撰写、发表学术论文中或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中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