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课程考核的方式应在课程考试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次授课时明确告知学生。如确需变更,在课程结束前一个月由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第三章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四条 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正式注册的学生通过考核资格的审查后,可取得考核资格。
(二)暂缓注册的学生通过考核资格的审查可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三)选修课必须经过选课程序,选上后方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资格。
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条 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所在学院审查,学院汇总后送交教务处审批,最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于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主讲教师须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第六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三)该课程实验课总评不及格者;
(四)未经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课程的修读者。
第七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补课、补作业或补办有关手续等,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允许参加补考。
第八条 凡具有考核资格而擅自缺考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九条 期末考核缺考或正常补考缺考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凡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而擅自缺考者,均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章 补考、缓考
第十条 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所学的课程不及格,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但如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作。
第十一条 补考由教务处安排跨院(系)课程的考试时间,课程开出院(系、部)安排本院(系、部)课程补考的时间,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有关补考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