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汉语语言进修生需坚持听课。对考试及格者,将授予进修证明书;对考试不及格或未参加考试者,仅授予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离 校
第四十六条 留学生毕业或结业时,离校前应持《离校手续存根表》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等,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手续存根表》交回国交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离校。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在离校前一天,应先知会国交处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再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并结清住房费用。
第四十八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须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离校时间者,应向国交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留校期间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期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国交处所有。
岭南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全日制本科留学生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攻读本科学位的留学生应具有高中毕业证书及高中成绩单;
(二)提交我校规定的有关材料,由国交处、教务处、拟就读学院审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