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一个月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本科留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就读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国交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升、留级
第二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本科留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含旷考、违纪、作弊等)达10学分者,给予警示。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开出警示通知一份送达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补考后不及格(含旷考、违纪、作弊等)课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18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级,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能超过两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已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二十六条 凡留级本科留学生在留级当年按所留班级本科留学生收费标准缴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科留学生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级者,可选择留级,也可申请结业,由学生本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课程免修手续需于学期开学六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的;
(二)第三次达到留级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