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公寓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公寓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负责清扫和保持所住房间的卫生,并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不得将剩饭、杂物倒入水池或便池内,以防下水道堵塞;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放杂物。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内张贴、散发海报或广告等宣传品。使用宣传栏时要保持宣传栏整洁美观、禁止乱贴乱画。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储藏刀具、枪支等管制工具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空调关;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六条 所有留学生按时交纳住宿费后由国交处统一安排住宿;一般情况下,不得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在需要时必须接受国交处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不得私自调换和占用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须写书面申请,报国交处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或多占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宿舍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二十九条 因学生本人过错被处理退学及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一律不予退还已交的住宿费。
第三十条 暑假、寒假期间,留学生离开学校回国、旅游、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国交处,并按时回学校。假期住宿人员的管理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做到文明离校,并从毕业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宿舍。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宿舍或在宿舍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因各种原因搬离宿舍时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个别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者,需由本人申请,由国交处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未向学校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宿舍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