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泄露中国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留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留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留学生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转交学生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留学生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留学生由学生公寓中心或国交处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特殊情况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跨学院的留学生违纪事件,由国交处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负责人讨论研究,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国交处负责,最后上报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广东省教育厅、湛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备案,同时,抄送有关使(领)馆并通知留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下列留学生不授予学位证书: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含留校察看)。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曾因类似问题受过处分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由湛江市公安局注销该留学生的居留许可。应在接到处分决定的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